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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盛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64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金婺商初字第00859号
    案号 (2013)金婺执民字第00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1-16
    发布日期 2014-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时代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9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44850元(该利息已算至2012年8月10日,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时代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869元; 三、被告孙长征、许雪茹、兰溪市德胜棉纺有限公司、陆盛斌、陆赛君对被告金华市时代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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