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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2307****1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3民初3952号
    案号 (2020)皖0523执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优思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1521.20元及其利息(以10152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南京优思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如未自动履行,对方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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