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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博鑫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68N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兵12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兵1202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密市博鑫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哈密市博鑫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截至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为19 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哈密市博鑫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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