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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洞综法处字[2017]第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1997年7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施工,擅自在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大道*****号进行房屋建设。原审批许可建设面积为344平方米,现实际建筑总面积为402.1平方米,其中土地违建部分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罚14.2平方米,计违法超建面积为43.9平方米。该房屋超建的建筑物对规划要求影响轻微,不产生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洞政办[2016]113号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个人建房违法建设及权属登记相关问题处置的若干意见》规定,拟建议对当事人温州洞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擅自扩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将违法超建面积43.9平方米按照80元/平方米罚款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2
    决定机关 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