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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美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77****96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7155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3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38737元;二、限被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限被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陈希峰、申合芳、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莘县双源电力有限公司、陈哲、张利娟、山东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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