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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美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77****96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2782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1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39000元、利息143897.42元及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希峰、申合芳、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山东美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陈希峰、申合芳、莘县华祥盐化有限公司、山东美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义和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48.69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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