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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昭国土资罚[2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昭觉县尼地州属牧场违法占用16.4亩土地修建游客接待中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对违法占用的16.4亩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9330元。2、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5
    决定机关 昭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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