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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7****52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5121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要塞澄东金属构件厂工程款82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2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0762元(江阴市要塞澄东金属构件厂已预交),由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市要塞澄东金属构件厂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江阴市鼎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1076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5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市要塞澄东金属构件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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