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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15****35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03民初1171号
    案号 (2021)赣0403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广彬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3年7月27日的利息20000元,合计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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