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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家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9306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民初89号
    案号 (2017)赣04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家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俊人民币本金2000万元,约定及逾期利息56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4%支持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丙娥、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丙娥、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后可以向被告郑家地追偿。 三、原告王俊对被告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钨精矿325.24吨、钨电极20.96吨和钨棒4.6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家地、张丙娥、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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