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9306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47号(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47号 |
案号 | (2016)赣04执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日期 | 2016-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家地、张丙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殷志明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利息360万元,共计4860万元(2014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家地、张丙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家地、张丙娥追偿;三、被告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所确定的4500万元本金中的4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志明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殷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2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270元由被告郑家地、张丙娥、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303348元,原告殷志明承担319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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