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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4-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