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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综法雨〔2021〕02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9
    决定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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