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税稽罚[2020]22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玉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2015年至2017年期间,当事人销售废料取得销售收入1194897.95元,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取得的废料款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尚云个人账户收取,并用于日常交际应酬等费用。2.2017年4月,当事人收到玉环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的代付借款利息247830.32元,当事人对该笔利息所得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2015年至2017年期间,当事人外购货物在活动中赠予本单位外的个人,价格合计276340.00元。当事人在赠送时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具体外购货物价格为2015年63328.00元,2016年190012.00元,2017年23000.00元。当事人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28472.32-2142.36-7712.51-4857.06-485.71+2550359.28)*25%-637589.82=103318.67元。当事人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9199.15-595.9-2109.82-16507.73-1650.77)*25%=24583.73元。当事人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647226.48-12489.84-2646.02-264.60)*25%=157956.51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所偷增值税218002.4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9001.24元;拟对当事人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0.1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450.07元;拟对当事人所偷企业所得税285858.9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2929.4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1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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