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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小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89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158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广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1105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广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88元,由被告江苏广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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