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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269****21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3473号
    案号 (2019)苏0903执2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柯世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木广借款595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被告柯世美、盐城奥华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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