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天安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戚建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4934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5943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86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戚建华、陈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金松借款本金为388823元及利息损失。(其中截至到2015年9月2日的利息为806元,之后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388823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5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天安纺织有限公司、叶苏安对被告戚建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4元,由原告承担4878元,由被告方共同承担3566元,被告方共同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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