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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一号厂房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杭州千岛湖野娇娇食品有限公司一号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一号厂房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帐号:0140503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5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郑国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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