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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00029****7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050号
    案号 (2021)粤03执1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债权本金150000000元和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至2019年4月29日); 二、确认原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就被告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金150000000元和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至2019年4月28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本金150000000元和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193.75元,由被告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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