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哈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书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2133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41403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8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含租赁期间资金占用利息)3406223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以当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书星、赖文娟对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书星、赖文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吴书星名下的粤AG970C车辆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P287X车辆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州哈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14853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祥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昊王皮具有限公司、吴书星、赖文娟、广州哈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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