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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消)行罚决字〔2020〕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指向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福民路33号的台州指向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雪红)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单位名称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8724176400008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2
    决定机关 天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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