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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处75%的罚款计106085.71元;对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处55%倍的罚款计531838.0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经代扣但未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处50%的罚款计3461038.5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处50%的罚款计25860.70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1.5倍的罚款计519155.78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2017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钱国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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