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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消)行罚决字〔2019〕0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88号的嵊州市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平)一具室外消火栓无水,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3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钱国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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