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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保监罚〔2016〕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上述第1项行为,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构成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第2项行为,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构成未按规定书面报告搬迁变更营业场所,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上述第3项行为,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构成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泛华世纪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3.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蒋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