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计10805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5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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