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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环罚[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处罚文号:衢环罚字〔2021〕3号处罚日期:2021年6月10日?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021年3月,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经核查,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衢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衢环发〔2020〕40号)要求,你单位为2020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仅安装有pH在线监控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内容: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决定作出机关: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