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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6〕第320201610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2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顾詠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