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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字〔20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5
    决定机关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