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环罚字〔20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5 |
决定机关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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