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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能源)煤执罚〔2021〕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抽查李志忠一人一档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历次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1370排土场局部安全挡墙高度不足轮胎直径的0.4倍,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3.115#、A35#、019#自卸车装入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4.北部作业区域+1225作业平盘一台自卸车装车过程中未停靠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故给予乌海市万企景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乌海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