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256****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409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90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 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5 地质队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签订的《地质勘查项目合同 书》已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5 地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 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成果(具体交付材 料清单详见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 硫铁矿矿产勘查项目交付工作主要成果清单》,该清单详见 附件); - 9 - 三、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 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5 地质队工程尾款 150 万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5 地质队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地质矿 产勘查开发局 205 地质队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28261 元, 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生机黔瑜矿业有限公司承 担 1035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 局 205 地质队承担 1791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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