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综法雨〔2020〕1107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依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一)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四)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6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