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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7****4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84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8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阿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玥借款本金51万元,并同时向原告李玥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史阿三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9元由被告史阿三、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史阿三、吴江来易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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