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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三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雪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615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490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2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03-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雪珍、史学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169724.6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117万元按年利率6.44%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8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17万元按年利率9.66%计算,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以本金1169724.66元按年利率9.66%计算,以上合计利息应扣除已还息0.2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史雪珍、史学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34318元。 三、被告吴江市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史雪珍、史学兴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90元,由被告史雪珍、史学兴、吴江市三业纺织有限公司、史阿三、杨素萍、吴江市明杨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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