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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59****97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399号
    案号 (2020)辽01执1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阳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常征工程款21831706.52元及利息(其中,以3133401.76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698304.76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常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972元(由常征垫付),由沈阳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93760元,由常征负担62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常征垫付),由沈阳华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严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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