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德铠基南京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继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AUQA-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11085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41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3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铠基南京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辉典实验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辉典实验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4元,由原告辉典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德铠基公司负担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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