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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69****1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3民初3752号
    案号 (2019)鲁1103执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 455元,减半收取8 228元,由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 325元,由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 9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70元,由原告山东济电德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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