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农(畜牧)罚〔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瑞派红泰环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玲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X9M47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农(畜牧)罚决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上城区环城东路87号的杭州瑞派红泰环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二楼药房发现人用药,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将人用药用于宠物诊疗。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采购了人用药品并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人用药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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