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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玉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816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403民初101号
    案号 (2017)辽0403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3-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富强于2015年5月3日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张富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60元; 三、原告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张富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630元; 四、驳回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抚顺广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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