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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BTM-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3民终16892号
    案号 (2020)京0113执4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管理费一百八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江苏润港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九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宇天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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