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3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2700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何国华、荣红光、荣宏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借款本金1739410.77元,利息72382.50元,罚息208246.31元的还款责任。以及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清偿的数额以荣学泽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二、判令被告何国华、荣红光、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对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判令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质押财产对欠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何国华、荣红光、荣宏嘉、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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