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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0]108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深圳市宣华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3462130;发票号码:11428861-11428862,涉及金额157346.15元,税额26748.85元,价税合计18409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6748.85元,并已结转2018年度成本157346.15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9336.54元,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26748.85元,少缴2019年度城建税1872.42元,以上合计67957.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67957.81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3978.9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9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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