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公(林埭)行罚决字[2018]107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17日,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袁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袁某某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袁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整改,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31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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