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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恩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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