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4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8年12月3日对位于海淀区复兴路69号的五棵松体育文化产业综合楼3#楼等2项(五棵松体育文化产业配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2018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吴迪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7年12月5日开工,该工程是一个公建项目,包含五棵松体育文化产业综合楼3#楼和3#楼人防出入口共2个单体工程。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工程3#楼搭设了落地式扣件式钢管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为16.8米。现场正在使用的该落地式双排脚手架在3#楼南侧形成了开口端,属于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你单位在该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开口端未设置横向斜撑,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制性条文第6.6.5条中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1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造成架体失稳,造成人员伤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书面对当事人进行事先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7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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