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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新泰源船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796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威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0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新泰源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宇气割焊接设备(烟台)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975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28448元(截止2011年11月10日,2011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威海新泰源船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6元,由被告威海新泰源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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