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2168****56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904号 |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0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永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2500元及利息(以8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给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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