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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054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2477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1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向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5526062.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付清; 二、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向中钢钢铁有限公司赔偿补偿费、违约金损失,损失以15526062.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付清; 三、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本案登记编号为03030000224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五千万限额内进行优先受偿; 四、张占明、马宝珍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六千万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五千万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六、张占明、马宝珍、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钢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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