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格美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09****7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0108民初266号 |
案号 | (2021)琼0108执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格美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胜利支付房屋租金9100元及利息损失(截至 2019年 8月 19日的利息损失为13元,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的利息损失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至 2019年 10月 22日止,以 3900元为基数计算;自 2019年 10月 23日起至2019年 12月 21日,以 7800元为基数计算;自 2019年 12 8月 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 9100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海南格美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胜利支付违约金3900元。三、驳回原告孙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9.1元,由原告孙胜利负担 364.1元,被告海南格美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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