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公(湖)行罚决字[2020]02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托彼融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聘用某挪威人未取得工作签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6日,2020年8月21日聘用该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140号-2、141号1、2号楼232室杭州托彼融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担任外教从事幼儿体育教育。于2020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托彼融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托彼融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湖墅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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