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55****9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510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6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借款本金3950000元以及截至到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528006.70元,共计4478006.70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以39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符晓春、杨雅莉、陈志军、郦玲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2元,由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丹阳欧森腾农业发展工程有限公司、符晓春、杨雅莉、陈志军、郦玲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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